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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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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

发布时间:2022-09-08

来源:金吉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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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 纠纷 一是快手账号能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二是王某检索快手账号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什么责任。 关注点1:快手账

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

纠纷

一是快手账号能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二是王某检索快手账号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什么责任。

关注点1:快手账号形式无关,账号密码代表身份,内容和归属对外公开,​​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授权,也是独家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对象。涉案快手账号是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的。王投入了时间、精力和精力来经营这个账户。该账号也获得了很多“粉丝”的关注,可以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以货币计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根据该规定,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有价”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股东出资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给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本条中的“有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有价”、“可转让”。王一和王一都是京鹏公司的发起人。双方在《补充股东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快手账号定价为133.3333万元,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手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1 的电话号码,以便公司可以控制和使用 快手账号。为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有价值”、“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

重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损害公司权益,属于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转让给京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律程序,将账户绑定的手机号改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快手账号可以为他控制和使用,结果京鹏公司失去了对快手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的权益也遭受了损失。因此,王某收回快手账号的行为@快手账号 未经授权,依法应视为撤资。

重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撤回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为此,王某应将取回的快手账号归还京鹏公司,由京鹏公司控制和使用。涉案快手账号不仅是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景鹏公司开展线上直播带货的重要渠道。王某收回快手账号,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蒙受损失,景鹏公司主张王某赔偿损失,法律有根据,应予支持。

索赔

景鹏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将公司财产归还京鹏公司(快手实名认证账号:);

2.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京鹏公司损失6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第一次评论

2020年4月6日,王一(甲方)和王(乙方)签署《补充股东协议》,就双方共同设立广州景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如下: 第一条:注册资本和实际持股比例。公司由2名股东成立,甲方全额出资,乙方以个人技术出资共同设立广州景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3.3333万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甲方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占股60%,乙方以个人技术出资133.3333万元出资,占股40%。 (快手自有实名认证账号ID:,当前粉丝68万,合作期间快手号为公司使用)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在营业执照上。上述持股比例为工商营业执照(广州景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的登记比例快手号能转让么,实际持股比例为公司年利润达到500万以上时的结算标准。年净利润低于500万的,甲方出资65%,乙方出资35%作为和解。第二条:法律责任和义务。 1.甲方投资公司营运资金200万元,用于公司的开办准备和营业额。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出资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直播,将网络资源变现为公司合法创造利润,负责账号运营,培养网红带货。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第四条:合作期限及共同财产分配、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6日。期满后,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续约,如不再合作续,提前 2 个月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清算股份。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组建第三方同类型公司或同类型组织。如经核实乙方经营或组建第三方同类型公司或同类型组织,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的全部股份。第五条:其他协议。 1.双方协商确定经理人选,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2.两方确定公司的财务制度:周结、月对账、年终分红。公司月利润超过50万元时,每月从公司账户预付乙方12万元,年末扣减分红。双方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入股,应无条件接受本条款。

2020年4月20日,京鹏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3.333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等。经营期限长期,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510室。王某、王某1为公司股东,其中王某持股40%,王某1持股60%。投资时间为2050.12.31。王1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公司监事为王。

2020年5月13日争议焦点一是快手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王1(甲方)与王(乙方)签署《补充股东协议》,内容为:一、乙方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主要企业化妆品上榜,净利润(全部出资)平均每月达到50万元以上。原约定股份不变,否则按比例减持(如:平均净利润达到401万元原约定减持20%等)二、乙方必须以公司品牌韩润燕及公司股东认可的第三方产品(品牌方赠与除外)作为净利润结算标准。 三、乙方在三个月内达成第一份协议后,以后每个月的净利润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乙方附属项目的利润额除以主营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除以附属项目净利润的百分比,即可收取附属项目的分红。 四、如以上所有约定均满足,乙方股份将按照之前的约定正常分红。注:主要项目和附属项目的净利润分别核算。

双方因合作管理不善发生纠纷后,景鹏公司称王某将于2020年6月16日收回属于本公司的快手账号,用于自营。

诉讼中,景鹏公司为王某追回快手账号造成的损失,提交了景鹏公司2020年5月财务收支情况自制副本,声称景鹏公司利用王某的总收入5月期间的快手账号手术为0.69元,但证据未得到相关文件的证实。王某没有证实证据的三个性质,认为是京鹏公司单方面的操作。收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为了查明王某实名认证账号(ID:)2020年4月6日之后的直播收入,京鹏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前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获取相应的收益数据。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回函提交该账号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的直播打赏和广告收入。经调查,该账号无广告收入,直播打赏收入为12 5.21元。

还发现,京鹏公司成立后,王某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裁定解散京鹏公司。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6572号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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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判决中,王先生承认自己于2020年8月中旬收回涉案快手账号供个人使用,京鹏公司自2020年6月起实际停止经营。

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京鹏两名股东王一、王一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的《补充股东协议》明确规定,王一出资200万元现金,占60%股权,王1出资200万元现金。涉案人士快手实名认证账号(ID:)估值133.3333万元作为个人技术投资,占股40%。 快手账号合作期间(2020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6日)供本公司使用。

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交给京鹏公司使用时,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投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提取出资。具体而言,提取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不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提取与实缴出资等值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规定,公司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收回其出资。股东撤资行为侵犯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破坏了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则,导致公司资产实际减少。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第十二条(三))“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请求认定股东撤回其出资:(一)作出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转移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四)其他撤回出资行为)未经法律程序”,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的价格视为个人技术,在投资京鹏公司后,无腿收回上述账号自用所有程序。他的行为构成了撤资。王某辩称,京鹏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账户属于个人依赖,无法退还。如果不能成立,景鹏要求王返还撤离的资金是快手账号涉案理由,一审法院支持。

赔偿损失约60万元。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进行审查:

一是上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是否亏损;三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将未经法定程序出资的快手账号收回自用,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景鹏公司提交的公司2020年5月期间的收支表是其单方面出具的,无其他证据支持,公司收支不代表该账户的收支涉案,王某也没有证实这一点。因此,该证据不能反映王某的行为给京鹏公司造成的损失。据景鹏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调查,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涉案快手账号无广告收入,直播打赏收入才12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提供证据”,京鹏公司应当赔偿王某赔偿。索赔6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王某的行为确实给京鹏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由于王某在京鹏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法提供涉案快手账号的收入,一审法院综合参考了涉案账户出资折现金额。 、约定的使用期限、王某取回涉案账户的时间长短,以及取回涉案账户期间的部分收入,判处王某酌情赔偿京鹏公司30万元。一审法院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额部分予以驳回。

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2022年1月30日:

一、王某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股东补充协议》规定的快手账号(ID:)交还京鹏公司使用;

二、王某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景鹏支付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三、拒绝京鹏公司的其他主张。

上诉意见

上诉人王某上诉的主要事实及理由:王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导致判决错误。原因如下:

1.一审认定,王某使用快手账号属于逃避出资行为快手号能转让么,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首先,快手账号不能构成投资标的。其次,要正确理解所涉及协议的“个人技术贡献”,不等同于快手账号。事实上,王先生是应公司要求组织直播销售,提供技术和劳务,并没有与快手账号投资。账号信息出现在协议中是因为需要明确直播平台等具体信息。第三,王某对技术劳务的投资实质上是另一股东王一,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了王某的技术劳务三年。因此,王某的投资义务应由王某1履行。最后,王某使用涉案账户与其股东身份无关,不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公司30万元不公平。

3.王某的使用行为完全不影响公司的使用。

4.王某使用涉案账户是为了维护账户的价值,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公司也从中受益。

5.本案实质是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诉讼,不存在王某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

被上诉人京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某的上诉。

快手号能转让么

1.王一与王一签署的《股东补充协议》是京鹏公司成立的依据,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协议。 《补充股东协议》规定,王某将投资于技术,合作期间快手账号将由公司使用,双方已明确约定快手账号的价值。 快手账号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是公司的普通资产。法律并未规定此类资产不得作为投资标的。

2.先生。王某未经公司同意解绑账号,自行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明显侵犯了公司利益。

3.本案纠纷系股东冲突引起,王某退出快手账号是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

判断

二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证据。王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京鹏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规定王某以货币形式出资133.3333万元。 2.王某和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6日,王某1向王某发出“催款信”,要求王某尽快归还公司公款和个人贷款尽可能。王回复:“我已向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现郑重重申,双方已以股东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可以由你决定,在此郑重承诺,将清算确定属于公司的款项归还。其实双方也都清楚,公司运营过程中对账务的确认有很大的顾虑,分歧,未经第三方机构清算,无法获得双方同意的数据。 3.绑定快手账号有赞店“朋帅小店”的收支情况,该店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的收入为1546.8元。

景鹏公司提交绑定快手账号的有赞店铺“广州爱卡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卡子公司)”的情况及收支情况说明,拟证明如下:1.一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先生,营业收入通过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入范某银行账户,再通过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回王某银行账户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入王1个账户; 2.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的总金额。

王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快手账号与Ikazi有赞店铺和范某账户有关,王1有多个投资渠道,范某而王某1之间的银行流水,极有可能是有赞店与王1之间的其他投资交易。无法确定范某的银行流水与涉案快手账号有一定联系; >转让前的运营商完全有能力提供与有赞门店合作的真实订单和收入。

在二审法庭质询中,双方作出如下陈述:1.景鹏公司称:根据王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1,公司注册后,王某的快手账号@ > 及法定代表人 人网1的手机号码,必然开展公司业务。现在账号已经改了,绑定了王某的手机号,公司无法正常使用。 2.王某确认快手账号已更改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并认为如果公司需要向公司提供验证码,公司仍然可以使用快手账号@ >.

还查明,2020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王诉京鹏公司与王一解散纠纷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坦言,他将从2020年8月中旬收回快手账号并继续亲自经营,产生的收入将由他个人收取。景鹏证实,该公司的营业场所已于2020年8月租回,其财务和销售人员已被分流至王1所设立的其他公司,并聘请经理处理其他事宜,包括寻找其他直播主。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能否将快手账号作为资本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公司利益;三是王某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基于整个案件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分析判断如下:

首先,快手账号 在形式上是无关紧要的。有代表身份的帐号和密码。内容和署名对外公开,​​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同时具有排他性。因此,它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对象。涉案快手账号是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的。王投入了时间、精力和精力来经营这个账户。该账号也获得了很多“粉丝”的关注,可以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以货币计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根据该规定,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有价”和“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股东出资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给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本条中的“有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有价”、“可转让”。王一和王一都是京鹏公司的发起人。双方在《补充股东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快手账号定价为133.3333万元,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手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1 的电话号码,以便公司可以控制和使用 快手账号。为此,涉案快手账号具有“有价值”、“可转让”的特点,可以作为王某的投资标的。事实上,王某将快手账号绑定到了王某的1个手机号,从而履行了投资该公司的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并造成损害的王某将涉案快手账号转给京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律程序,将账户绑定的手机号改为自己的,所以认为快手账号可以个人控制和使用,导致京鹏公司失去对快手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权益也受到损失。因此,王某收回快手账号@的行为> 未经授权应依法视为撤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适用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撤回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权益为此,王应将取回的快手账号交还给京鹏公司,由京鹏公司控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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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2022)Yue 01 Min Zhong No. 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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